出生證明對于新生兒是十分重要的,在出生證明上就紀錄了新生兒的名字,但是有時候家長會對這個名字不滿意想要更改,或者是在寫名字的時候因為各種原因造成名字出現了錯字等情況,這時候家長們就想要更改出生證明了,那么出生證開出后想改名怎么辦呢?和小編來了解一下要如何更改出生證明名字。
出生證開出后想改名怎么辦
出生證明辦好了想改名字的,拿著出生證到派出所上戶口,然后在派出所戶籍處改名字,需孩子父母到場填表簽字雙方同意才能更改,出生證上的名字就是寶寶的曾用名了,不影響出生證的使用。
但是出生證明本身是不可以更改的。
1、填寫《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》一定要認真仔細,因為一經填寫、打印,就不得更改。
2、當收到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后要認真核對。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,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。《出生證》嚴禁涂改,一旦涂改,視為無效。
3、《出生醫學證明》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。要妥善保管。
4、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”之前,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。
(一)申請條件
1、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,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請,
2、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,一般不得變更姓名,確有正當理由,由本人提出申請。
(1)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,
(2)理由要充分,
(3)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
(4)一生只能更改一次。
(二)所需證明材料
1、申請變更姓名的書面報告;
2、本人的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;
3、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或街道證明;
4、其它所需的相關材料。
18周歲以下公民更改姓名,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,
18周歲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手續齊備后,送派出所審查,再報分局審批。
具體的程序是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,領取申請表格,并提供所需資料,經審批后即可改名。
(1)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,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、戶口簿,填寫申請報告,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,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,辦理變更;
(2)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,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,持居民身份證、戶口簿、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(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),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,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,辦理變更。
(3)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,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,方能申請辦理變更。
(4)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: